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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
1、年4月1日,市运管物流局在火车站公交站举办《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活动,向过往乘客发放宣***,宣讲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结束了我省公共交通领域无法可依的历史。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以及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于乘坐轨道交通的市民来说,新规明确了乘客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禁止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不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内容。
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新洲大堤、沿江大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下同)。
市、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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