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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
1、在南京地铁上大声喧哗可能会被口头警告、广播警示,并可能被处以罚款。具体的处罚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根据《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乘客应当文明乘坐轨道交通,不得在列车车厢内大声喧哗或者有其他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2、根据《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其中第38条第6项规定,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规定原文: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如有违反,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是。根据查询找法网所发布的信息得知,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是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相抵触。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设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中的“、县”。(二)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第五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称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行业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行横道设置国家标准
1、人行横道基本长度为3米--5米,应该横跨人行道外的道路斑马线每条的宽度在45或60厘米,人行横道的宽度还可以根据行人数量以1米为一级予以加宽,行人越多的地方,人行横道越宽。
2、人行道宽度标准为: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5米。
3、法律分析:交叉口处应设置人行横道,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人行横道间距宜为250m~300m。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2、在南京地铁上大声喧哗可能会被口头警告、广播警示,并可能被处以罚款。具体的处罚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根据《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乘客应当文明乘坐轨道交通,不得在列车车厢内大声喧哗或者有其他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3、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等其他活动,以及车站、隧道、轨道等非列车车厢区域内的活动,其监督管理适用《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十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交通管理设施有哪些
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和设施等。它们作为法律的具体实现方式,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一,规范交通流动。
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物理隔离装置、交通信号控制[_a***_]、交通违法监控抓拍设备等。 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防撞护栏及防撞柱、防眩装置、视线诱导设施、颠簸路面(减速带)、公路反光镜等。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含哪些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设施、隔离栅、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桥梁防抛网、里程标、百米标、公路界碑等。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1、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沿线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4、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依照本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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