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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 2、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 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 4、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 5、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是***部门发布东莞市人民***在***正式发布《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条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立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停车设施动态信息,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机动车停车的规定是:机动车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停车,否则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违停行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在场的,还可以将该机动车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停车收费标准从东莞市民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停车场正式实施收费:小车30分钟内免费,1小时内5元,2小时内8元,3小时内12元,3小时以上每小时加3元,24小时最高限价70元。
截止2018年东莞大部分小区地上停车场收费为180元/月,停车费上涨在调控合理阶段为正常。按照《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一批民生事项。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3、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第二章 基本管理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场所、技术、资金和专业人员等资质条件。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枢纽站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十一条 养护、维修道路及其设施影响正常交通的,养护、维修部门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交通。
3、(六)《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发布) 第十条修改为牶“使用活动护栏的单位,应有专人看管活动护栏。车辆进、出时,及时开启和关闭活动护栏,维护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4、”将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全市[_a***_]、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护栏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交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
5、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当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产权单位,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办法所称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设设施等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第三条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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